省级单位房改资金使用管理及办理程序
2006年11月13日

省级单位改资金使用管理及办理程序

  一、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集资合作建房所筹资金按有关规定必须存入省级单位房改办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并按规定办理房改资金印鉴卡;
  二、售房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住房维修、住房制度改革等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时必须由售房单位提出计划,报省级单位房改办按规定审批使用;
  三、单位申请使用售房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于支付新建职工住房款时须附以下文件:
  (1)申请用款报告(含资金使用计划)(原件);
  (2)立项报告批复(复印件);
  (3)基建计划(复印件);
  (4)建设许可证(复印件);
  (5)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2、用于支付购房款须附以下文件:
  (1)申请用款报告(含资金使用计划)(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购房计划或批复(复印件);
  (3)与售房单位签定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3、用于支付职工住房维修款须附以下文件:
  (1)申请用款报告(原件);
  (2)维修工程预算书(原件);
  (3)维修工程结束后,须将维修决算报送省级单位房改办。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使用集资款时须附集资合作建房批文和施工进度报告;
  五、单位办理使用房改资金手续时,须持房改资金专户印鉴卡到房改办会计室查询确认资金余额;
  六、出纳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收据为单位办理划款手续,单位支用的房改资金只能划到资金印鉴卡所留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内。

  咨询电话:028-8674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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