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单位行政用房维修范围原则标准程序
2006年11月13日

省级单位行政用房维修范围原则标准程序


  一、维修范围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省级群(社)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三)省政府部门直属,由省级财政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二、维修经费安排原则
  (一)保证重点;
  (二)解决急需;
  (三)专款专用。
  三、维修经费安排标准
  行政用房维修资金属省级财政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15万元,超过上限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维修工作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⒈事由;
  ⒉维修项目;
  ⒊工程预算(依据四川省房屋修缮2000定额)。
  (二)维修申请报送时间:当年8月底前。
  (三)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报送申请15个工作日以内派员对申请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和确认。
  (四)主管部门编制行政用房年度维修计划送省财政厅于次年拨付。
  (五)维修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和验收。
检查内容:
  1、工程质量;
  2、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有无需要提供服务和解决的其他问题。


  咨询电话:028-866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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