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2006年11月13日
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管理范围(含自筹基建投资项目)
  (一)省级部门(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外的其它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民主党派、驻外机构)。
  (二)省级政法部门(含公、检、法、司、安等部门)
  (三)省直属系统(含国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药品监督、地税等。
  (四)省军区、省武警(含消防部队)。
  二、工作程序
  (一)省级财政预算全额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⒈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工作分为:
  ⑴编制项目建议书;⑵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⑶主管部门批复立项。
  ⒉项目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同意后,建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⑴项目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⑵建设准备(包括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工程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⑶施工安装(按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建成工程主体,同时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⑷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向建设主管部门作竣工备案;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
  (二)以自筹资金为主,申请省财政性资金补助基建项目
  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基建项目,工作程序同前。
  (三)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
  ⒈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包括:
  ⑴建设规模;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出具相关证明);⑶建设地址(新征建设用地需出具土地证明);(4)建设工期。
  ⒉项目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重点:
  ⑴建设项目的性质;⑵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⒊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对具备条件的,作出立项批复。
  ⒋主管部门批准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后,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与二款(一)条2项相同。
  三、其它事项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须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二)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的通知》(川办函[2001]139号)要求执行,做到不超概算、不超面积、不超标准。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备、符合条件,1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批复;对资料不齐,不具备立项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单位提出要求或作出解释。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以利编制次年的基建投资安排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指南
(仅供参考)


  一、在省(市)国土部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市规划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红线图、规划方案、初设方案、施工图的批准手续。
  三、在省(市)计委办理:
  (一)批准年度投资计划;
  (二)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
  (三)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招标)。
  四、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一)审图(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抗震审查等)。
  (二)招标备案。
  五、工程招标(招标、评标、开标、发中标通知)。
  六、在市建委办理委托质监站、安监站手续。
  七、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证备案)。
  八、交各种规费(详见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九、在市规划局办理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在市建委办理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须提交资料:
  (一)建设用地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三)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一览表和资格证书;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凭证。

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 建设项目报建费
  ⒈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⒉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⒊文物勘探发掘费
  ⒋工程定额测定费
  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以上5项共计120元/平方米
  二 异地绿化建设费 3元/平方米
  三 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10元/平方米
  四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1元/平方米
  五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5元/平方米
  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元/平方米
  合 计 140元/平方米

注:
  ⒈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⒉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交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未不不定期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⒊未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应份别按标准交纳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咨询电话:028-866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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