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理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位改制)事项须知
一、 法定依据 1.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23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6号)主要职责"(六)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对省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实行监督管理……" 二、申请条件 1.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2.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申报的材料 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需报送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 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及协议; (5) 改制企业需报送资产处置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6)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四、办理程序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一般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重大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 2.承诺时限:与法定时限一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此项工作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028)867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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