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理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知
一、 法定依据 1.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27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2.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6号)主要职责"(六)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对省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实行监督管理……"。 二、申请条件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资产; 3.因单位分离、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三、申报的材料 1.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函; (2)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3) 资产原始价值凭证; (4) 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5)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6) 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7) 申报单位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 《四川省省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2.各部门、单位出售涉及公众文化、体育、生活的重要场馆、建筑设施等国有资产,应报省政府同意后,再行申办资产出售手续。 3.行政单位撤销,应由撤销单位对国有资产全面清查登记,列出资产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四、办理程序: 1.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同意,按审批权限,由本部门或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3.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原值5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处置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一般的处置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重大处置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 2.承诺时限:与法定时限一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此项工作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028)86741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