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7年03月12日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国内

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

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6]3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严肃接待纪律,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公务接待的相关开支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制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使之切实可行。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制订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并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财 政 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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