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资产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8〕47号
2008年03月06日

省直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3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087号)规定,现将省级机关资产核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专人对本部门(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进行认真核对。对待处理的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除提供内外部证据外,必须由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签章确认。

二、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川办函〔200838号及川财办〔20087号文件规定,在规定权限内对所属各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处理。

(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省级单位,要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1)、《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2)、《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 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3)、《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 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4),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含电子数据)。

(三)按照川办函〔200838号文件规定,省级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核实未授权省直各部门审批。上述单位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由省直各部门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上述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金挂账,由省直各部门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资金挂账50万元以下(含)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后认定批复;资金挂账超过50万元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后报请省政府审批。

(四)省直各部门开展资产核实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时,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川府管发〔2006101号)执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受委托管理部门在开展受委托管理单位的资产核实时(受委托管理范围外的省本级机关及直属机构除外),因受委托管理单位较多在市、州一级,如“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备选库”中无当地中介机构,可根据实际,在省内市、州公开选聘12个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4个受委托管理部门可联合共同选聘);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省招商引资局受省政府委托代管的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开展资产核实时,如“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备选库”中无当地中介机构,可在驻外办事处所在城市选聘1个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此次资产核实工作结束后,省直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应一律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备选库中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

2.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

3.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 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

4.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 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

5.损益证据索引号编码规则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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