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8〕51号
2008年03月13日

省直各部门: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川府管发〔2007152号)有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现将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使用证》的颁证范围是:实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房产、地产等权属证的省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机关服务中心,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的颁证范围是:受委托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省招商引资局管理其国有资产的省政府驻上海、深圳、广州、福建、沈阳、新疆、云南、武汉、重庆、浙江办事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省级事业单位,除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外的省级各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使用证》和《产权登记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自20084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1.《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

            2.《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企业)

3.《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式样

           4.《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行政事业单位)

           5.《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企业)

6.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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