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省级单位申请使用售房款暂行办法
1997年8月14日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 省房改办发[1997]172号
2007年03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国有住房售房收入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6]135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房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省级单位房改办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的省级单位“售房收入专户”内。按照“权属不变、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售房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售房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购买住房、住房维修等支出,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时必须由售房单位提出计划,报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批,未经批准,所托的银行不得拨款。
  三、单位申请使用售房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于支付新建职工住房款时须附以下文件:
  (1)申请用款报告(含资金使用计划)(原件);
  (2)立项报告批复(复印件);
  (3)基建计划(复印件);
  (4)建设许可证(复印件);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用于支付购房款须附以下文件:
  (1)申请用款报告(含资金使用计划)(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购房计划或批复(复印件);
  (3)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3.用于支付职工住房维修款须附以下文件:
  (1)申请用款报告(原件);
  (2)维修工程预算书(原件);
  (3)维修工程结束后,须将维修决算报送省级单位房改办。
  四、经批准用款的单位须在省级单位房改办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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