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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集资合作修建住房实施办法
1997年8月14日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 省房改办发[1997]172号
2007年03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的步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要求和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加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它包括集资新建住房和改造危旧房。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危房户,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第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办理。单位在申请集资建房的计划时,要报送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立项批复和基建计划,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计算建房筹资额度,以当年房改政策规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为计算基数。
  成本价基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第六条  集资合作建房,分定额集资和全额集资两种方式。
  (一)实行定额集资的,其集资额度最少不得低于成本价的30%,住房建成后,可按照住房竣工时国家公布的售房政策向职工出售;在建房开工前所交集资款达到成本价80%的可享受当年成本价。住房建成后,集资个人办理有关房改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后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住用时间不足五年,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退房的,单位应将原交集资款退还集资个人,租金和利息互不结算。
  集资职工在租赁住房期间,其个人缴纳的集资款转为租赁保证金,暂不退还,不计息。住户退出住房时,产权单位应将原交集资款如数退还职工。
  (二)单位建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实际成本价全额集资的办法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房屋竣工决算后,职工集资额达到市场价的,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核批准后也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给职工。
  第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所筹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存款利息收益不变的前提下,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必须存入省级单位房改办指定的银行,开设集资建房资金专户。
  对存入专户的集资合作建房资金,银行凭集资合作建房的批文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以及施工进度报告办理取用手续。
  第八条  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和改造危旧房,报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批后,持有效凭据,由有关部门批准免缴其个人出资部分的有关税费。
  第九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建房时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住房建筑面积、室内设施、装修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川办发[1992]24号文附件《职工集资修建住房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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