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最近研究了以房改启动房地产市场的工作,经请示省委同意,决定在国家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未出台前,省级机关房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出售收入一律纳入财政专户; 二、省级各单位房改基金由省统筹30%,自用70%; 三、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6]58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 四、国家规定下达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