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1992]24号
2007年01月30日

    
    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和部署,结合省级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

  通过住房制度改革,缓解职工的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充分发挥几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方面筹集建房资金。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它是使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标准的重要工作。它有利于逐步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克服住房领域的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发展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其他相关产业。

  二、房改规划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形成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

  1992年省级各单位全面进入房改,从理顺租金标准,统一计租面积,适当提高租金入手。1992年实行新房新制度,“八五”期间,继续分步提租,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发给补贴。到“八五”期末,公房租金标准要逐步达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之和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住房成套率,基本实现每户职工有一处适用的住房;使职工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三、房改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坚持“多住房、住好房、多出钱”的原则,改革低租金和无偿供给住房的制度。

  实行“分步提租、租售并举、租买自愿”的原则,以满足经济收入不同的住户的不同的要求。

  房改的主要内容是:分步提租,多提少补,超标加租;推行公积金;住房交保证金;优惠售公房;建立住房基金;集资建住房;解决困难户。

  四、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

  遵照川府函[1991]502号文的规定,省级驻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按照成都市统一政策执行,由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其房改资金一律存入省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由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由省级有关单位领导同志组成。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受省、市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是省级单位房改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省级单位房改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的制定;

  (二)参与省级单位住宅建设的规划、计划和管理的决策;

  (三)统筹安排省级单位房改基金的使用。

  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省级各部、委、厅、局和省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房改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所属单位房改工作的进行。

  五、房改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改革现行低租金、福利型的住房分配制度,合理地、有计划地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

  (一)提租发补贴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省级单位直管公房、各单位的自管公房,均属提租范围。

  省级单位有的已执行“提租补贴、一步就位、自求平衡”的,要进一步作好巩固、完善和发展工作。

  公房租金统一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1992年省级单位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是: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180.40元,按《成都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标准》统一评定。

  2.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凡租住省级单位公有住房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月基本工资基数按2%的比例一次核定金额,按月发给补贴。居住单身宿舍和私房自住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3.补贴资金的来源

  实行“提高租金、分步到位、适当补贴”办法的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分,按工资基数进入成本;行政、全额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列入预算;差额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其收支结余扣除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核定予以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由自有资金承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4.增收租金的使用

  增收的租金,纳入各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

  5.减免政策

  只有一处住房的老红军,住房提租扣除补贴后,增支部分全部免交。

  住房在规定标准内,提租扣除补贴后,增加支出的部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分别减免70%40%;确有困难的职工经单位审批,酌情减免。

  6.实行住房超标准加租

  本着“住一处从宽,住两处以上从严”的原则,实行超标加租。

  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住房分配控制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要实行超标准加租。(具体办法另定)

  (二)推行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住房的能力,同时也增大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2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为5%

  存储的公积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

  公积金只能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房和大修费用。

  (三)租房交保证金

  199211日起,省级各单位凡新分配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按规定一次性缴交住房保证金,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租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对原分配公房实行保证金办法。

  住房保证金的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新分配的新房暂定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元,新分配的旧房暂定为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原分配住房实行保证金的标准由单位自定。

  住房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职工若买房,保证金计抵部分购房款;保证金存足5年或退房时,一次性偿还本息。

  (四)优惠售公房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在房改起步阶段,可给予适当优惠。

  本着租买自愿的原则,有条件的职工可购买经单位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旧住房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

  售房一律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新旧房出售均在标准价基础上,根据住房的地段、楼层、设施等因素增减后计价,由省级单位房产评估机构统一进行评估,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职工购房面积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住房标准以内的,可给予工龄优惠和购买现住房成新折扣的优惠。每户职工享受一次优惠。优惠额度要逐年减少。购买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职工购买公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根据职工购房付款方式不同,可给予适当优惠。

  以优惠办法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购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付清房款五年以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售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增值部分由职工个人和售房单位按原购房款占平均缴合造价的比例分成。

  单位新建住房向职工优惠出售,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查核实后,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有关税费。

  (五)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和集资改造危旧住房,体现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是解决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要大力提倡。

  (六)解决困难户

  坚持哪个单位的住房困难户由哪个单位负责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原则,加快解决住房困难户的步伐。

  (七)建立各级住房基金

  建立省级、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是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经济保证。

  各单位应把住房建设、经营和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国发[198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省财政的参与下,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和核定工作,并纳入各级住房基金。

  各级住房基金,含房改中收取的公积金、保证金、售房款、房租收入、集资建房款等,由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归集和管理,一律存入省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在省财政的监督下,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房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各省级单位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由房管、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房改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建立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房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房改的政策、方法步骤,积极参与房改,支持房改。

  (三)切实抓好房改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期、分批举办房改骨干培训班。

  (四)房改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性、秉公办事、不询私情,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房改政策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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