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规定
川府管发[1996]45号
2007年01月31日


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川财行[1996]30号)精神,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差须经部门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出差,须经部(委)厅(局)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在成都市城区内(含双流机场)出差,确实不能回家就餐的,其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餐补助3元,每天最多补助二餐。
  三、工作人员在市内以外出差,当天返回的,伙食补助费按10元发给。市内交通费按2元包干使用,自带车的不发。
  四、交通费补助。
  ⒈ 家居本市,距工作地点4华里以上或公共汽车三站路以上的职工,购买月票乘公共汽车上、下班的,其交通费凭月票由本人负担10元外,其余部分由单位报销。
  ⒉ 家居近郊区县,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与亲人团聚,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不包括夫妻居住在一起,回家探望父母、子女),经领导批准,每月可以报销往返二次直线汽车和火车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计发市内交通费。
  六、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疗养,一般情况不得乘座飞机,中途转车船确需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一晚、最多两晚的住宿费。
  七、工作人员公休假日值班,不能补假的,每人每班补助6元;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日值班每人每班补助10元。
  八、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报销夜餐费。
  九、汽车驾驶员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按川财行[1996]30号文第三条(一)规定标准执行。其他伙食补助费,市内误餐费仍实行按实际行车里程计发补助费,并按月结算。
  ⒈ 行车里程补助标准:小汽车(轿车、越野车、19座(含19座)以下的旅行车、工具车、微型客货车)每公里补助九分;大型客、货车(载重四吨以上)每公里补助一角;上述车辆出差到三州的,在此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公里另加补助费三分。
  ⒉ 驾驶员出差到专县,住定停驶后,经随车人员签字证明,可以从停驶的第二天起,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已享受伙食费补助的(含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和免费接待等),不再执行此规定。
  ⒊ 驾驶员节假日值班出车,不能补假的,除按行车里程计发补助费外,其值班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⒋按文件规定享受配专车的领导干部的驾驶员,除按行车里程计发补助费外,每月定额补助40元。
  ⒌ 驾驶人员执行本办法,不得再按差旅费的规定发给市内误餐补助费、出差伙食补助费。
  十、本规定从19967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省管发[199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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