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10日 川府管发[1998]80号
2007年03月23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已制订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订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目前殡葬收费项目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标准、减少矛盾、简化手续,现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厅级及其以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本人逝世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发10个月。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的计算口径与在职人员相同。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需的殡葬费用,以及外地直系亲属奔丧无力负担的车船、住宿费等。
  三、在职人员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开支列“社会保障费”目。
  四、本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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