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财采[2004] 2号
2007年03月20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年一月十八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政府采购中介市场,规范从业标准和从业资格,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已获准在财政部或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比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79号令的规定,获准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有甲级资质的,承担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的招标代理。
   
第五条  获准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接受委托依法承办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业务范围:
    1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人或财政部门尚未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获得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有意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又未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招标中介机构,并且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
.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
.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20%以上。
    5
.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6
.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必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备案);
    2
.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3
.工商年检证明;
    4
.近三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及业绩统计表;
    5
.经有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决算报表;
    6
.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7
.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8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十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案时,还应提供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各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操作规程、会计制度、档案制度、监督制度、工作纪律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以登记备案:
    1
.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的;
    2
.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3
.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未遵循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4
.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5
.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十二条  已通过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动获得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两年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在当年工商年检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提供以下资料:
    1
.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2
.有关招标资格证书的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3
.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申请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三年内仍未取得乙级以上资格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同时交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必须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3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4
.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3
.承担有关保密责任。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能公开的资料、信息以及商业秘密;
    4
.自觉通过我省指定的公告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分网(
www.ccgp-sichuan.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中标公告;
    5
.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6
.按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招标、评标文件;
    7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程序、合同管理及履约

    第二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纳入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承办政府采购事项,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分散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报送。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法律文件,是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
    2
.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3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4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5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6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
.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
    8
.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的;
    9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0
.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情况的;
    12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13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14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个人所在代理机构的责任:
    1
.为一家以上的采购代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或将从业人员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2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
    4
.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以及处罚,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内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包括已获准财政部登记备案的中央政府采购代理招标机构),统一发放《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作为代理年度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证明,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已接受代理委托业务的其政府采购项目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附相关材料)上报四川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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